来源:豆瓣 发布时间:2025-05-20 03:12:23
“大约在16世纪中期建立的、被称为国家理由的、新的治理合理性的特征是,国家在其中被定义为和勾勒为一个既特殊又自主或至少相对自主的实在。也就是说,国家的治理者当然应该遵守某些高于国家或支配国家并且外在于国家的原则和规则。国家的治理者应当遵守神律、道德律、自然律,遵守这么多与国家不同质的,也非其内在的律令。但是当遵守这些律例时,除了保证其臣民在彼岸的得救外,治...>>查看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