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与民法通则条文对照及适用提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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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本书详细解读民法总则每个法条的理解与适用,阐明法律条文的含义。
内容以民法总则与民法通则条文对比表为主体,清晰地标明二者的区别与各自的条旨,并逐条解释二者的区别与适用时应当注意的地方,使读者更好地掌握和适用民法总则。
◎按照民法总则的体例结构,由专家逐条进行解读,便于读者深入理解民法总则如何适用
◎民法总则作为民法典的总则编,集中体现民法的精神,规定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和一般性规则,在民法典中起统率性、纲领性作用
书籍目录:
民法总则与民法通则条文对照及适用提要
第一章基本规定
第一条(立法目的)
第二条(调整范围)
第三条(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平等原则)
第五条(自愿原则)
第六条(公平原则)
第七条(诚信原则)
第八条(公序良俗原则)
第九条(绿色原则)
第十条(法律适用)
第十一条(优先适用特别法)
第十二条(适用范围)
第二章自然人
第一节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三条(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起止)
第十四条(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平等)
第十五条(自然人出生和死亡时间的判断标准)
第十六条(胎儿利益的特殊保护)
第十七条(成年人与未成年人的年龄划分)
第十八条(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十九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二十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二十一条(不能辨认自己行为时的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时的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法定代理人)
第二十四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认定与恢复)
第二十五条(自然人的住所)
第二节监护
第二十六条(法定监护人的义务)
第二十七条(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第二十八条(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监护人)
第二十九条(遗嘱指定监护人)
第三十条(协议确定监护人)
第三十一条(担任监护人有争议时的处理)
第三十二条(没有具有监护资格的人时监护人的担任)
第三十三条(意定监护)
第三十四条(监护人的职责与权利)
第三十五条(监护人履行职责的原则与要求)
第三十六条(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情形)
第三十七条(监护资格被撤销后负担义务不免除)
第三十八条(恢复监护人资格)
第三十九条(监护关系终止的情形)
第三节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第四十条(宣告失踪的条件)
第四十一条(下落不明的时间计算)
第四十二条(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
第四十三条(财产代管人的职责)
第四十四条(财产代管人的变更)
第四十五条(宣告失踪的撤销)
第四十六条(宣告死亡的条件)
第四十七条(优先适用宣告死亡)
第四十八条(宣告死亡日期的确定)
第四十九条(被宣告死亡期间的民事法律行为效力)
第五十条(死亡宣告的撤销)
第五十一条(宣告死亡对婚姻关系的影响)
第五十二条(宣告死亡对收养关系的影响)
第五十三条(死亡宣告撤销后的财产返还)
第四节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
第五十四条(个体工商户的定义)
第五十五条(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定义)
第五十六条(“两户”债务的承担)
第三章法人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五十七条(法人的定义)
第五十八条(法人成立的条件)
第五十九条(法人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起止)
第六十条(法人民事责任承担)
第六十一条(法定代表人的定义及行为的法律后果)
第六十二条(法定代表人的民事责任)
第六十三条(法人的住所)
第六十四条(法人变更登记)
第六十五条(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六十六条(公示登记信息)
第六十七条(法人的合并、分立的权利义务承担)
第六十八条(法人终止的原因)
第六十九条(法人解散的情形)
第七十条(法人解散后的清算)
第七十一条(清算适用的法律依据)
第七十二条(清算的法律后果)
第七十三条(法人破产)
第七十四条(法人分支机构及其责任承担)
第七十五条(设立人的民事责任承担)
第二节营利法人
第七十六条(营利法人的定义及类型)
第七十七条(营利法人的成立)
第七十八条(营利法人的成立日期)
第七十九条(营利法人的章程)
第八十条(权力机构及其职权)
第八十一条(执行机构的职权和法定代表人的担任)
第八十二条(监督机构及其职权)
第八十三条(出资人滥用权利的责任承担)
第八十四条(限制不当利用关联关系)
第八十五条(决议的撤销)
第八十六条(经营活动的要求)
第三节非营利法人
第八十七条(非营利法人的定义及组成)
第八十八条(事业单位法人资格的取得)
第八十九条(事业单位法人组织机构、法定代表人的产生)
第九十条(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的取得)
第九十一条(社会团体法人的章程、权力机构、法定代表人)
第九十二条(捐助法人资格的取得)
第九十三条(捐助法人的相关规定)
第九十四条(捐助人的权利)
第九十五条(非营利法人终止时剩余财产的分配)
第四节特别法人
第九十六条(特别法人的类型)
第九十七条(机关法人资格的取得)
第九十八条(机关法人终止后的责任承担)
第九十九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资格的取得)
第一百条(合作经济组织法人资格的取得)
第一百零一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性质、职能)
……
第四章非法人组织
第五章民事权利
第六章民事法律行为
第七章代理
第八章民事责任
第九章诉讼时效
第十章期间计算
第十一章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附录
作者简介:
江必新,男,汉族,1956年生,湖北枝江人,法学博士,博士生导师。现任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
1978年至1984年就读于西南政法大学,先后获学士、硕士学位,1999年-2004年就读于北京大学,获宪法与行政法学博士学位。先后被聘为中国政法大学、中南大学等博士生导师,并担任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国行为法学会会长等。1999年被中国法学会评为“全国十大杰出中青年法学家”,2009年被评为首批“当代中国法学名家”。
著有:《国家治理现代化——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重大问题研究》、《民事诉讼的制度逻辑与理性构建——(民事诉讼法)再修改之思辨》、《新民事诉讼法讲义——再审的理念、制度与机制》、《新民事诉讼法讲义——执行的理念、制度与机制》、《新民事诉讼法再审程序疑难问题解答与裁判指导》、《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裁判规则理解与适用》(担保卷)、(公司卷)、(合同卷一)、(合同卷二)、(婚姻家庭卷)、(劳动争议卷)、(房地产卷)、(侵权赔偿卷一)、(侵权赔偿卷二)、(民事诉讼卷)等著作五十余部。在《中国社会科学》、《中国法学》、《求是》、《法学研究》、《法学杂志》、《人民司法》、《法律适用》等刊物上发表论文两百余篇。何东宁,男,1966年生,湖南慈利人,法律硕士,全国审判业务专家。现任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员、审判长、执行局行政执行室主任。
1984年至1994年在湖南省慈利县江垭、溪口等人民法庭、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工作,历任书记员、助理审判员、审判员、副庭长、庭长;1994年至2008年在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工作,历任助理审判员、审判员、办公室副主任、执行裁判庭副庭长;2008年7月至2012年8月在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工作,历任助理审判员、审判员、审判长,2012年8月至今任现职。
与人合著有:《民商审判疑难问题解析与典型案例指导》《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裁判规则理解与适用》(担保卷)、(公司卷)、(合同卷一)、(合同卷二)、(合同卷三)、(合同卷四)、(婚姻家庭卷)、(劳动争议卷)、(房地产卷)、(侵权赔偿卷一)、(侵权赔偿卷二)、(民事诉讼卷)(上下册)、《存单纠纷审判实务及判例研究》《民事再审程序新问题裁判标准》《新民事诉讼法再审程序疑难问题解答与裁判指导》《新民事诉讼法再审程序问题裁判标准》等十多部著作。在《人民司法》《法律适用》《判解研究》等刊物上发表论文二十多篇。
何东宁,男,湖南慈利人,法律硕士,中国政法大学兼职教授。合著有《新民事诉讼法配套规则使用指引》等三十部著作。在《判解研究》等刊物上发表论文二十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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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1737072296:
( 2025-01-17 08:04: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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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1717236023:
( 2024-06-01 18:00: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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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6-28 04:25: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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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1721682832:
( 2024-07-23 05:13: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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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琴:
( 2024-05-11 14:48: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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