沃新书屋 -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案例指导(第10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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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案例指导(第10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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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案例指导(第10辑)书籍详细信息


内容简介:

本书首次权威公布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年度报告(2017)及其所涉及的33个典型案例裁判文书全文,共归纳出42个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法律适用问题,总结和梳理了最高人民法院在知识产权和竞争审判领域处理新型、疑难、复杂案件的审判标准、裁判方法和司法导向。

书籍目录: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年度报告(2017) 序言 一、专利案件审判 二、商标案件审判 三、著作权案件审判 四、不正当竞争案件审判 五、植物新品种案件审判 六、技术合同案件审判 七、关于知识产权诉讼程序与证据 结语 审判案例指导(最高人民法院2017年典型知识产权案件裁判文书选登) 一、专利案件审判 (一)专利民事案件审判 1当事人在与涉案专利享有共同优先权的其他专利的授权确权程序中所作意见陈述的参考作用 ——再审申请人戴森技术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苏州索发电机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2专利侵权案件中适用禁止反悔原则的限制条件 ——再审申请人曹桂兰、胡美玲、蒋莉、蒋浩天与被申请人重庆力帆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重庆力帆乘用车有限公司、江苏骅盛车用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一审被告南京九华山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亚凡汽车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3专利侵权判断中权利要求技术特征的划分标准 ——再审申请人刘宗贵与被申请人台州市丰利莱塑胶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 4仅具有技术功能的零部件不构成外观设计侵权 ——再审申请人欧介仁与被申请人泰州市金申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 5专利侵权案件中制造行为的认定 ——再审申请人沈阳中铁安全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哈尔滨铁路局减速顶调速系统研究中心、宁波中铁安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及一审被告哈尔滨铁路局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 6实用新型专利的非形状构造类技术特征在认定现有技术抗辩时原则上不予考虑 ——再审申请人谭熙宁与被申请人镇江新区恒达硅胶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 (二)专利行政案件审判 7专利行政执法中程序违法的认定和处理 ——再审申请人西峡龙成特种材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榆林市知识产权局、陕西煤业化工集团神木天元化工有限公司专利侵权纠纷行政处理案 8行政诉讼起诉期限起算点的确定 ——再审申请人北京泰隆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王宇与被申请人河南省知识产权局其他纠纷案 9说明书是否清楚完整的认定 ——再审申请人斯托布利—法韦日公司与被申请人常熟纺织机械厂有限公司、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 10权利要求是否以说明书为依据的认定 ——再审申请人传感电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一审第三人宁波讯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 11在认定权利要求是否以说明书为依据时涉案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的确定 ——再审申请人传感电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一审第三人宁波讯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存目参见第146页) 12权利要求是否以说明书为依据与该权利要求是否具有创造性的关系 ——再审申请人传感电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一审第三人宁波讯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存目参见第146页) 13马库什权利要求的性质 ——再审申请人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与被申请人北京万生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一、二审第三人第一三共株式会社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 14马库什权利要求在无效程序中的修改原则 ——再审申请人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与被申请人北京万生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一、二审第三人第一三共株式会社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存目参见第196页) 15马库什权利要求的创造性判断方法 ——再审申请人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与被申请人北京万生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一、二审第三人第一三共株式会社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存目参见第196页) 16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案件中区别设计特征的认定 ——再审申请人YKK株式会社与被申请人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第三人理想(广东)拉链实业有限公司、开易(广东)服装配件有限公司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宣告行政纠纷案 二、商标案件审判 (一)商标民事案件审判 17注册商标的保护与被诉侵权商品商标知名度的关系 ——再审申请人曹晓冬与被申请人云南下关沱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18特殊历史背景下商标与字号共存的考量因素 ——申诉人太原大宁堂药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诉人山西省药材公司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19法定通用名称的认定 ——再审申请人福州米厂因与被申请人五常市金福泰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福建新华都综合百货有限公司福州金山大景城分店、福建新华都综合百货有限公司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案 20约定俗成通用名称的认定 ——再审申请人福州米厂因与被申请人五常市金福泰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福建新华都综合百货有限公司福州金山大景城分店、福建新华都综合百货有限公司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案(存目参见第241页) 21农作物品种名称的正当使用 ——再审申请人福州米厂因与被申请人五常市金福泰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福建新华都综合百货有限公司福州金山大景城分店、福建新华都综合百货有限公司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案(存目参见第241页) 22商标侵权案件中正当使用的认定 ——再审申请人冯印与被申请人西安曲江阅江楼餐饮娱乐文化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二)商标行政案件审判 23商标近似性判断的考量因素 ——再审申请人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甘肃滨河食品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商标异议复审行政纠纷案 24主张在先著作权适格主体的证明 ——再审申请人温州市伊久亮光学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达马股份有限公司及二审被上诉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案 25对他人是否享有在先著作权的审查认定 ——再审申请人杰杰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一审第三人金华市百姿化妆品有限公司商标异议复审行政纠纷案 26作为在先权利保护的“肖像”应当具有可识别性 ——再审申请人迈克尔·杰弗里·乔丹与被申请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一审第三人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商标争议行政纠纷案 三、著作权案件审判 27模型作品的认定标准 ——再审申请人深圳市飞鹏达精品制造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中航智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案 28将他人作品作为商标使用时侵权损害赔偿的计算 ——再审申请人李艳霞与被申请人吉林市永鹏农副产品开发有限公司及原审第三人南关区本源设计工作室侵害著作权纠纷案 四、不正当竞争案件审判 29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中的“商品”与“包装装潢”应当具有特定指向关系 ——上诉人广东加多宝饮料食品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广州王老吉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纠纷案 30确定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权益归属的考量因素 ——上诉人广东加多宝饮料食品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广州医药集团有限公司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纠纷案 五、植物新品种案件审判 31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六条规定中“销售”的含义 ——再审申请人莱州市永恒国槐研究所与被申请人葛燕军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 六、技术合同案件审判 32技术工业化合同中合同目的的认定 ——再审申请人陕西天宝大豆食品技术研究所与被申请人汾州裕源土特产品有限公司技术合同纠纷案 七、关于知识产权诉讼程序与证据 (一)知识产权民事诉讼程序与证据 33网络购物收货地不宜作为知识产权和不正当竞争案件的侵权行为地 ——上诉人广东马内尔服饰有限公司、周乐伦与被上诉人新百伦贸易(中国)有限公司、一审被告南京东方商城有限责任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管辖异议案 34 对涉及市场统计调查的公证书证据的审查认定 ——再审申请人河北六仁烤饮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及一审被告金华市金东区叶保森副食店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纠纷案 35在申请再审程序中以新的证据主张现有技术抗辩不应予以支持 ——再审申请人唐山先锋印刷机械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天津长荣印刷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一审被告常州市恒鑫包装彩印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36合法来源抗辩应当提供符合交易习惯的相关证据 ——再审申请人宁波欧琳实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宁波搏盛阀门管件有限公司、二审上诉人宁波欧琳厨具有限公司、宁波欧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二审被上诉人宁波市鄞州时蓉塑胶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 (二)知识产权行政诉讼程序与证据 37以外观设计专利权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为由提起无效宣告请求的请求人资格 ——再审申请人斯特普尔斯公司与被申请人罗世凯、一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 38当事人恒定原则可以适用于专利无效宣告行政程序 ——再审申请人斯特普尔斯公司与被申请人罗世凯、一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存目参见第427页) 39 对于已为在先生效判决所羁束的行政裁决提起行政诉讼所引致的新判决申请再审的受理条件 ——再审申请人三得利控股株式会社与被申请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原审第三人杭州保罗酒店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之商标权承继人浙江向网科技有限公司商标撤销复审行政纠纷案 40人民法院可以对行政部门漏审的重要事实依职权作出认定 ——再审申请人普兰娜生活艺术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 41人民法院可部分撤销专利无效决定 ——再审申请人传感电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一审第三人宁波讯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存目参见第444页) 42无效宣告程序中外文证据并非一律需要单独提供中文译文 ——再审申请人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美商内数位科技公司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

作者简介:

主编:陶凯元,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 副主编:宋晓明,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庭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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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用户1716952850: ( 2024-05-29 11:20: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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